第12部分房屋交付
第96条交付含义:本合同所称交付是指占有权及使用权的交付,并不代表所有权的交付。
第97条交付时间:住宅交付时间为_年_月_日,环境交付时间为_年_月_日。
第98条交付程序:
(1)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
(2)买受人书面签收“收到入住通知书”;
(3)买受人书面签收“住宅钥匙收到条”;
(4)出卖人提供住宅质量备案表;
(5)出卖人提供本住宅长度高度细节尺寸及面积测量结果;
(6)上述条件缺少任何一条,均不构成住宅的交付。
第99条交付前的观察验收:买受人在出卖人所建房屋完工后,可以进入室内进行观察,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评价,出卖人及其聘请的机构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买受人及有关人员进入。买受人可以进行如下评价与验收:质量验收、设施验收、环境验收、其他验收。
第100条延迟交付:当出卖人无法按期交付时,则买受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等待出卖人。
第101条交付效力: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即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占有权、出租权、收益权,并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
第102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其内容不得低于政府最高标准。
第103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其内容不得低于政府最高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