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豫建〔2012〕76号)、《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焦政办〔2011〕111号)。
二、使用范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申请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并接受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市房产管理机构申请列支;凡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必须向市房产管理机构申请列支。
(五)市房产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房屋维修项目质量验收报告、居民委员会的监督意见和维修费用决算情况。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以下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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