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交电梯使用费。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林先生败诉。
物业公司起诉称,2005年林先生购买顺义某小区一幢16层楼房的一层房屋。2006年,双方签订物业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林先生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3元。2012年,林先生开始欠缴物业费,物业公司于今年起诉。
林先生辩称,他以前一直按时交纳物业费,但2012年发现一层的物业管理费与其他楼层是一致的,而他住在一层没机会使用电梯,物业管理费中包含的电梯费不应由他承担。他表示同意交纳扣除电梯费后的物业管理费,但物业公司表示电梯费由全体业主公摊。
法院认为,林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中约定了物业管理费标准,林先生应按该标准交费。法院没有采纳他的辩解意见,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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