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我15万元,到期没法还钱,就把我爹的一套房产过户给你。”听到类似的话,你会放心地把钱借给别人吗?
近日,市民张明(化名)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在申请办理房产所有权变更手续时,借钱人王华(化名)的父亲不同意。那么,走上法庭后,这套房产会归谁所有呢?
好朋友借钱,还款时玩起“失踪”
张明和王华是一对好哥儿们,从小便认识,关系铁得很。长大后,张明和王华各自经营着小生意。2013年8月,王华的资金周转不开,无法支付货款,便向张明借了15万元。
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借款时,张明留了个心眼,提出让王华以房产作抵押。于是,王华便以父亲名下的房子作抵押,并且和张明约定,到期不能还款,该房子便归张明所有。
口说无凭,立字为证。张明和王华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并让王华的父亲按了手印确认。
张明很快把钱借给了王华。拿到钱,王华支付了货款,生意暂时恢复了正常。谁料,随后王华的生意一直不好,连连亏损。借款到期时,王华竟然玩起了“失踪”。张明眼瞅着找到王华无望,便想到了那套抵押的房产。
张明找到王华的父亲,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以此来补偿王华欠下的15万元欠款。可让张明没想到的是,他的要求一提出,便遭到王华父亲的拒绝。
无奈之下,张明一纸诉状递至山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取得这套房产的所有权。
法律有规定,当初的约定无效
抵押父亲的房子借钱,到期不还钱,房子归债权人,这个可行吗?法官解释,张明的要求看似合情合理,实则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合法的借贷及抵押担保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该案中,张明和王华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债务期满后无法还款、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样的约定无效。不过,张明可以另外提出让王华履行还款义务的诉请。
近日,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明提出判令王华父亲的房产归其所有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记者王颖)(线索提供:廉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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