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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

2018-03-02 04:50:29 来源:焦作房产管理局 点击:

摘要: 焦政办〔2018〕1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

 焦政办〔2018〕10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商品房价格管控
新备案预售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原则上不高于2017年4月份周边新建同一类型的商品住房价格水平。新建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并严格落实“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制度。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根据市场变化确需上调的,必须提供充足的调价依据和理由,并重新申报备案。同一项目,前一批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尚未出售或者涉嫌捂盘惜售的项目,后一批次价格备案不予受理。房管部门应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并加强商品房合同网签管理。对于捂盘惜售、随意涨价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土地供应管理
国土部门要合理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科学调节商品住房土地供应。要结合区域实际和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底价,灵活确定竞价方式,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适时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适当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提高市区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竞买准入门槛,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依规处置到位前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对已出让未开发的存量土地,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限期开工建设。
三、严厉打击商品房预(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房管部门要落实好“日报告、周分析”制度,及时处置异常波动和变化,依法严肃查处商品房违法违规预(销)售行为;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的,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查处违法违规广告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市场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从重查处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四、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建立健全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加快在建公租房项目周边道路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确保尽快交付使用,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五、营造健康理性发展的市场氛围
新闻媒体和政务网站要加大对房地产市场政策及市场情况的宣传报道力度,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对于发布不实消息扰乱市场环境造成不良后果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健全调控协调机制
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建立由住建、房管、规划、国土、发改、统计、宣传、法制、工商、财政、国税、地税、人行、金融办、银监局等部门参加的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科学研判房地产走势,及时发现和科学应对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适时出台有效措施,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有新的相关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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