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市工商局了解到,为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局对全市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全市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主要媒体,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二、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五、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六、场所使用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一、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二、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三、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四、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五、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六、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
为抓好这项工作,市工商局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采取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市工商部门从即日起至3月31日止,受理广告发布登记申请,并将在下半年开展相关检查,对应当办理广告发布登记而未办理,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依照《广告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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