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初相见
总部新城30号楼为物业代收水电费,一个45平的小屋,7个月高达1600度电,有的业主甚至不到一年高达2500度电,业主反映把水电移交国家电网,物业不正面回答,态度强硬,称坚持表和线路没有问题,用电必须交费,面对这高额的电费,这样的异常我们该怎么办?我们该找谁?难道我们只能当待宰的羔羊吗?请不要让物业回复帖子,因为他们解决不了问题,我们的诉求是把水电移交给国家电网,让我们明明白白用电用水,希望政府能调查一下,不能让东方经典物业这样一手遮天
网友:
打过供电局客服,因为不是直供电,不负责电表检验
官方回复:焦作示范区管委会›
网友您好,经核实,总部新城30号楼为公寓楼。没有通天然气,住户洗澡,做饭均使用电。投诉人所称七个月电费高达1600度,平均下来每月为200多度电。当前电费为7毛3分5。折合每月电费100多元。属于正常使用范围,关于业主反映物业代收水电费是否合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可以代收水电费,但不能额外收取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如对用电量有异议可以咨询供电公司帮助核实检查。
示范区文苑街道办事处
物业代收的电费私自涨价是否违法?
《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