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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进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就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答记者问

冯进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就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答记者问

2013-11-23 09:37:37 来源:焦作日报 点击:

摘要:为保证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并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日前,记者就此项工作采访了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冯进城。    记者:我省开展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由来是什么?    冯进

为保证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并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日前,记者就此项工作采访了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冯进城。
  
  记者:我省开展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由来是什么?
  
  冯进城: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以下简称省委1号文件)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统一部署,开展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记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是什么
  
  冯进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我省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记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作用有哪些?
  
  冯进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不仅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更为重要的是对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的确认,通过过程与结果的综合作用,一是可以起到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二是有利于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存在的土地权属纠纷,优化农村社会管理环境和基础,构建和谐社会;三是有利于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四是有利于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五是有利于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
  
  记者:实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定主体是谁,土地登记由谁来实施?
  
  冯进城: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务院成立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等部门成立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组织实施。
  
  记者: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是什么?
  
  冯进城:首先测绘1∶500比例尺的调查底图→发放指界通知书→组织权利人指界→对调查结果签字盖章→村级审查、上报宅基地使用人资格→报乡级政府审核→调查结果公示→政府确认→个人申请土地登记→报国土部门初审→土地登记公告→报县(区)级政府批准确认→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记者:我国土地权利证书有哪几种?分别由哪一级机关颁发?
  
  冯进城:目前,我国的土地权利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四种,其中前三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记者:土地登记的目的是什么?
  
  冯进城:土地登记是指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历史上实施的土地登记主要是为了课税。现代土地登记的根本目的在于确认土地权属,赋予土地产权以法律效力,还权赋能,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土地市场交易秩序,为科学合理有效地管理土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供基础依据和基础保障。
  
  记者:土地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冯进城:土地登记内容指反映在土地登记簿册内的土地登记要素,主要包括土地权属性质和来源,土地权利主体所涉及的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客体所及的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用途(地类)、价格、图号、地号及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等。
  
  记者:土地登记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冯进城:土地登记应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一是依法的原则,土地登记必须依法进行;二是申请的原则,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登记,一般应由土地权利人或土地权利变动当事人向土地登记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三是审查的原则,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的结果必须进行审查;四是公示的原则,将土地登记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和公开;五是属地管辖的原则,在一个登记区内只能由一个土地登记机关来登记,不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登记机关登记,同时同一个登记区内的土地登记资料,只能由一个土地登记机关建档保存,不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登记机关分别保管。
  
  记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都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冯进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一是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三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四是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五是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六是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记者:土改时发的土地证还有法律效力吗?
  
  冯进城:20世纪50年代土改时期发给农民的土地证,是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将所有征收来的土地分给农民,证明其土地所有权的凭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度,1962年,将包括农民私有的宅基地在内的全部农村土地收归集体所有。对宅基地和承包的土地,农民只有使用权。土改时的土地证虽然没有收回,但实际上已失去法律效力。
  
  记者: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冯进城: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之前建房使用的宅基地,虽然超过规定的面积,但可维持现状。今后拆迁、改建、翻建房屋时,要严格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审批。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以后到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宅基地超面积的,要经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政策处理后,再行确权。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已经确权的宅基地,在以后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时,按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记者: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有哪些?
  
  冯进城:根据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记者:对农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如何补偿?
  
  冯进城: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记者: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有哪些?
  
  冯进城: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记者:如何加强对宅基地的日常监管?
  

  冯进城: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接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记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发证?
  
  冯进城: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文化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均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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