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焦作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于将于6月20日正式开始。具有焦作市市区城镇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焦作务工人员和农村进城打工人员可于6月20日至7月20日,向各辖区居民所在的社区申报。
公共租赁住房旨在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政策,为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带来便利。
(一)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焦作市市区城镇户籍;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享有沉陷区治理、棚户区改造安置性用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3、家庭人均月收入1050元(含1050元)及以下;
4、单身人员申请的,除应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年龄应满28周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
一是已租赁直管公房、单位公房、以息养租的单位公房(焦煤公司),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以上的;
二是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有两套(处)或者两套(处)以上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以上的;
三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写字楼、商铺、门面房等经营性用房的;
四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三年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保障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以上的;
五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未分配入住仍属于拆迁安置过渡期的,拆迁安置面积超过保障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以上的。
六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参与)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和注销不满3年的。
七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参与)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金在5万元以上和注销不满3年的。
八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机动车辆的(二轮、三轮摩托车除外)。
(二)申请住房困难保障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焦作市市区城镇户籍;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或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
3、单身人员申请的,除应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年龄应满28周岁。
(三)新就业职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具有教育部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且工作不满5年的;
3、已与工商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相关证明);
4、在焦作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或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
(四)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村进城打工人员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焦作市市区城镇户籍;
2、已与工商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相关证明);
3、在焦作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或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