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女士在金箭浴池购买的澡票
3月9日,市民徐女士致电晚报“3・15维权直通车”热线反映,她于2014年3月在位于丰收路的金箭浴池购买了几十张澡票,今年2月她去这家浴池洗澡时,却被服务员告知澡票已经过期,不能使用。
去年3月份,徐女士在金箭浴池以4元一张的价格购买了25张澡票,共使用了12张。今年2月14日,她拿着澡票去洗澡时,服务员却称澡票于1月31日前到期,她手中的澡票已经作废,不能使用了。徐女士认为,她购买的澡票上并没有标注有效日期,而且浴池方也没有提前告知她澡票过期,剩余的13张澡票就这样白白浪费掉了。她希望金箭浴池能够为其兑换新的澡票,或者把钱款退还给她。
昨日上午,记者陪同徐女士一同来到金箭浴池。该浴池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每年他们都会发放一些比普通澡票优惠的团购票,使用期限是一年。去年夏天,她就在浴池门口张贴公示,称2014年的澡票使用期限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并贴上了票样。去年12月,她在浴池门口同样张贴了2014年澡票作废的公示,将澡票的使用日期延长至2015年1月31日。徐女士则表示,她去浴池洗澡时并没有看到该公示。
记者看到该浴池出售的2015年的团购票上标有“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此票仅限有效期使用,过期无效”等字样,而徐女士手中的澡票上只加盖有“金箭洗浴月票专用章”字样的红章,并没有标注有效日期。当记者询问浴池负责人消费者2014年购买的团购票没有有效日期时,该负责人表示,金箭浴池已经开了十几年,发放的团购澡票不管有没有标注有效期,都是一年的使用期限,来这里洗澡的顾客都知道。对于徐女士兑换新票或者退还钱款的要求,浴池方不予受理。
对此,记者采访了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的尹利霞律师。尹律师称,消费者购买澡票后,即与浴池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按约支付了钱,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合同依法受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货款。”根据该规定,浴池方应当依约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洗浴服务,不能单方擅自解除或变更合同,否则构成违约,且澡票上并没有注明使用期限,消费者可以继续使用。浴池方在店内的公示不能否认合同事实。如果商家不兑换新票或者退还钱款,徐女士可以到消协投诉。(记者宁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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