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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焦作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8-06-06 12:34:57 来源:焦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点击:

摘要:为全面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部分省市房地产市场工作座谈会、全省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工作会议以及我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工作汇报会的有关精神

  
  焦公积金委〔2017〕4号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部分省市房地产市场工作座谈会、全省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工作会议以及我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工作汇报会的有关精神,认真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建金管〔2017〕1号)的要求,强化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管控,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充分发挥制度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包含商品房、再交易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房、城中村改造房)只允许提取购房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房人本人及配偶须同时办理提取业务(同适用于支付物业费提取及支付房屋维修基金提取),提取额度不能超过账户余额的80%且不超过总房价;该自住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允许再办理该房屋的提取业务。
(二)职工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提取借款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职工在本行政区域外购房的提取材料,不需要再提供购房收据,将购房收据改为不低于购房款30%的购房发票。
(四)为了进一步规范租房提取业务,承租本行政区域内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暂停承租本行政区域内其他自住住房的提取业务,当个贷率降到85%以下时相关业务再做调整。
1.承租本行政区域内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行为的,按照当年实际支付的房屋租赁费用提取,每年只允许提取一次。
2.承租本行政区域内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人提供个人要件、当年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交纳租金的凭证办理提取业务。
(五)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和税收缴款书。
(六)职工判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一年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无法面签的,须授权他人代签,并出具公证处公证过的委托授权证明(应注明授权人、被授权人、授权事项、授权时间)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授权人账户,提供授权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判决书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授权人银行卡原件。
(七)法院扣划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须符合销户提取条件才可办理,提供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扣划工作人员的执行公务证、送达回证,支取金额以法院的执行款为准,且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为零。
(八)自主缴存专户、务工农民专户、市导游服务中心和市出租车行业的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停缴一年后才可以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暂停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当个贷率降到85%以下适时调整此项业务。
(二)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部分还本业务,当个贷率降到85%以下适时调整此项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调整
1.对家庭名下有未结清住房贷款的职工,不再受理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2.暂停向第三次(含)以上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发放贷款,当个贷率降到85%以下适时调整此项业务。
3.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由于单位原因欠缴3个月(不含)以上6个月(不含)以下的,须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补齐后,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欠缴6个月(含)以上的,须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补齐后,自补缴之月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3个月后,方可申请办理。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调整
1.购买首套住房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至30%;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可申请总房款的60%,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可申请总房款的70%,同时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根据账户余额及缴存年限计算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含)至36个月(含)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8;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36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缴存时间较长的一方确定时间系数。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的正常汇缴账户余额为准,不含近12个月(含)内一次性补缴金额,非正常汇缴、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账户余额不足1万的按1万计算。借款人未婚(未再婚)或配偶未在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借款人缴存账户余额认定。
3.根据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家庭收入为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配偶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计算收入。除单位在基数调整月正常调整之外,如缴存基数在申请贷款前临时调整,则缴存基数仍按原缴存基数认定。自主缴存户、务工农民户及人事代理公司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在提供薪资证明等材料的同时,收入按实际银行工资卡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税票认定,但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无法提供银行工资卡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税票的,按焦作市人均最低收入认定,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家庭收入的40%。
4.购房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加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三、附则
(一)以上调整政策如与其他提取和贷款政策有冲突的,以本次政策调整为准。
(二)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1日起执行。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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