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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及收费标准

2018-10-31 17:48:15 来源:焦作国土资源局 点击:

摘要: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办理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受理单

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办理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受理单位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收费标准:

一、住宅类登记费80元/件;非住宅类登记费550元/件;

二、向多个权利人颁发证书,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工本费。

三、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和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四、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只收取每本证书10元的证书工本费。

五、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六、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办理地点

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 0391-8780383(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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