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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县城规划区内违法违规建设的通告

武陟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县城规划区内违法违规建设的通告

2011-11-14 08:14:32 来源:焦作日报 点击: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的建设管理,提升城市品位,建设生态宜居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严禁在县城规划区内违法违规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的建设管理,提升城市品位,建设生态宜居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严禁在县城规划区内违法违规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规划区是西至西苑大道、沁河大堤,东至武西高速,北至郑焦高速,南至武西高速连接线南1.5公里范围内区域。
  
  二、木城镇和平街,龙源镇西马曲村、西石寺村、龙源村,产业集聚区北贾村、南贾村、黄鼠村、荆辛庄村、郭堤村,圪店乡大城村、小岩村、高伊村以及县城主干道(东四环路、迎宾大道、木栾大道、黄河大道、和平路、红旗路、西苑大道、龙源路、沁河路、兴华路、朝阳一路、朝阳二路、朝阳三路、文化路)和规划的县城主干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严禁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私人住房,违者一律拆除,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本通告下发之日前未经审批、已经开始建设的私房工程一律停止建设,接受相关处理。
  
  三、本通告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县城规划区,原则上不准私自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对住房确实困难的危房户,优先申报廉租住房专项补贴资金,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申报条件的,优先解决保障性住房;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翻建的,经所在村(街)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国土、住建等部门审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经批准建房的,楼层不得超过两层,建筑造价每平方米不得高于600元,且未办结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建设的一律拆除,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县城规划区内的住宅开发,以建设新型社区为发展方向,逐步以设施齐全、环境优美、管理精细的新型居住小区取代老式独院住宅。严禁随意变更规划设计标准建设独院住宅进行出售。禁止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房地产开发。
  
  五、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县政府统一管理,依法统一征收、统一规划、统一供地。县城规划区内的存量划拨土地(包括单位搬迁、企业改制等需要处置的划拨土地),一律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收购储备,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建房。凡私自转让的,一律不予办理手续,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县城规划区内,严禁乡镇、村街新划宅基地;严禁乡镇、村街及个人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私自建房;凡未经批准擅自划定的宅基地仍是连片空地的,由县政府依法征收,并按规划用途予以使用或开发建设。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购买村街集体土地私自建房,违者从严查处。
  
  七、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建筑物,由县住建局指导,乡镇负责做好登记造册、录像取证等现状确认工作。国土、住建、房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本通告规定,严禁为违法违规建设的房屋办理一切土地、房屋权属等审批、登记手续。
  
  八、对县城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实行“谁辖区、谁负责;谁单位、谁管理”责任制,违法违规建房属于乡镇辖区和县直企事业单位的,由乡镇政府和相关单位负责整治。
  
  九、加大县城规划区内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打击力度,对私批乱划、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对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十、县城规划区内违法违规建设查处工作由县住建局监察大队、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县综合执法大队联合执法,以县住建局监察大队为主。对接到群众举报或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建设工程,按照规定予以处罚、拆除、清理。
  
  举报电话:72907087272022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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