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精装变“惊装”的问题时有发生。分析这一问题不难发现,其背后凸显的是,法律法规方面的不尽完善甚至部分层面的缺失。目前,可以依据的或许仅是住建部2002年发布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建住房〔2002〕190号”。
该细则规定,商品住宅的装修要一次到位。所谓一次到位,是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简称全装修住宅。
而在精装房方面,法律对其没有明确的定义。现实大家对其的理解是,在全装修房的基础之上,由开发商自行或者另行安排他人对全装修住宅进行装修,使用相较全装修房更高档材质、设计、工艺施工的房屋。
由于没有明确定位,所以一旦出现问题,寻找精装修房的责任主体也就比较复杂了。通常而言,如属于房屋本身质量问题,购房者要依据购房合同找开发商;但如属于装修工程质量范围,若是另行找装修公司施工,购房者要依据装修合同找装修公司解决。一旦两家公司相互推诿,购房者将面临被“踢皮球”的尴尬。
除了主体确认问题之外,验收制度方面也存在问题。因为目前我国尚未针对精装修房屋的验收环节,出台过专门的规范性文件,与房屋质量及装修质量相关的文献不完全的分散在众多法条中。这就给部分开发商在“精装修”概念上留下了很多自由发挥的空间。
正是由于缺乏统一强制验收的规范性文件,导致实务中“精装修”让业主与施工方之间纠纷不断,因此,一方面,购房者在签约装修条款时,首先应明确装饰设备的项目;其次,应尽可能详细地约定各装饰、设备的品牌等具体细节;再次,购房者应保留好楼书广告等证据,以便发生争议时维权。但另一方面,国家层面也急需出台相应的制度和规范约束,而不仅仅是合同约束。
一般来说,精装房验收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空气检测、隐蔽工程、水路、电路、吊顶、防水等。除少数购房者具备建筑或装修的专业知识以外,对于绝大多数的购房者来说,验收由谁来进行以及验收费用由谁来承担,是个非常困惑的问题。
目前的通常情况是,开发商或者装修方会滥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地位,借口购房者不懂行或者故弄玄虚的玩弄文字游戏,自行对精装修房屋进行验收,费用也由合同约定归购房者支付,或者变相转嫁给购房者。更有甚者,与第三方验收机构串通一气,在验收环节故意造假。
因此,在国家尚未出台强制性验收主体的情况下,购房者和开发商可以协商由购房者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定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第三方验收机构,把这个主动权交给购房者选择,而不是由开发商指定或者内定。
在验收费用方面,可以区别不同情况,考虑由购房者垫付,最终由违约方承担。例如:验收全部合格,所有项目验收的费用均由购房者支付;验收不合格的,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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