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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男”出轨提出离婚妻子力争房产终遂心愿

“二婚男”出轨提出离婚妻子力争房产终遂心愿

2015-03-03 09:05:52 来源:大连晚报 点击:

摘要:  42岁大龄女青年嫁给了二婚男人,没想到婚后才几年就发现丈夫早已出轨。不但如此,丈夫还率先提出离婚,双方为了争房产两次对簿公堂。    大龄女青年嫁给“二婚男”    1995年7月,李梅以42岁大龄女青年的身份,经

  42岁大龄女青年嫁给了二婚男人,没想到婚后才几年就发现丈夫早已出轨。不但如此,丈夫还率先提出离婚,双方为了争房产两次对簿公堂。
  
  大龄女青年嫁给“二婚男”
  
  1995年7月,李梅以42岁大龄女青年的身份,经人介绍嫁给了大她4岁的丧偶男子王军。那时,李梅是我市某机械厂的女工,王军则在某事业单位做司机,工作体面,工资也很高。
  
  更主要的是,按照王军单位的政策规定,结婚后他可以调整一套面积大一些的住房。婚后两个月,他们上缴了原来面积小的房子,获得58.06平米的一套二居室,取得了该房屋的承租权,承租权人为王军。婚后两人过了一段恩爱的日子。但仅过了几年,李梅就发现,王军在外面还有其他的女人。她暗中调查得知,早在1992年,王军的前妻还在世时,王军就有相好的,跟她结婚后,王军多次将此人带回家,还写下“要与李梅解除婚约”的字条。后来,这个女人将字条给李梅看,大哭大闹。2000年,李梅受不了如此境况,一气之下回了娘家。2013年4月,王军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梅离婚。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一审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
  
  2014年1月,王军第二次起诉离婚。李梅伤心欲绝,同意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房产。王军认为,房产属于他个人婚前承租的财产,没有李梅的份额。李梅认为,该房产是二人结婚后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她孤苦伶仃、无处居住,请求法院将该套房产判给自己,她愿意拿出房产一半的钱款补偿给王军。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该房产系王军婚前房屋调换所得,但在房屋调换时考虑到了双方结婚的因素,且该房屋实际取得时间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李梅对案涉房屋亦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但一审法院将此房屋判决给了王军,理由是:双方自2013年2月开始分居期间王军一直在该房屋居住,故该房屋由其继续承租居住为宜。法院同时判决王军应给付李梅房屋折价款17.5万元。
  
  二审判决:房产归女方所有
  
  李梅不服一审判决,她委托了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律师提起上诉。二审开庭时,张荣君指出,男方违背夫妻间忠诚义务,属于有过错在先。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按照“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一方”及“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处理。李梅现无经济来源,无其他房产,无子女,只能在母亲家借住,而男方每月退休金近5000元。在其存在过错且经济条件较好情况下,应当本着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女方、照顾生活困难方的原则,将涉案房屋的承租权判归女方李梅。
  
  经过张律师据理力争,主审法官多次对王军做说服工作,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二审法院近日下发《民事调解书》:案涉房屋由李梅享有承租权,此房涉及的办理产权等费用由李梅承担,李梅一次性给付王军共同财产折价款20万元。(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报记者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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