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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7-02-07 23:15:05 来源:焦作市人民政府 点击:

摘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2月3日

 

                                              焦作市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和《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焦发〔2016〕6号)要求,确保完成国家、省下达的空气质量终期考核目标,依据2016年7月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1+6+7”制度体系,制定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坚持精准、精细、精确的原则,严格落实党政同责、责任追究、网格监管、排污许可、生态补偿、目标考核6项制度,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坚持严字当先,突出减排重点,细化量化目标,严格奖惩机制,下移监管重心,一线解决问题,严管、严查、严考、严惩,着力实施“工业污染治理、燃煤污染治理、扬尘污染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禁烧禁燃、重污染天气管控”七大污染治理提升工程,确保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让广大群众看到更多的蓝天白云、呼吸更加洁净的空气、享受更多的“环境红利”,为建设“四个焦作”、早日跻身全省“第一方阵”、在中原崛起中更加出彩提供优良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113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69微克/立方米以下,确保PM10、PM2.5年度排名退出全国338地级及以上城市后十位,全年优良天数达到194天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着力实施工业污染治理提升工程。

    1.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

    (1)按照国家、省最新产业淘汰政策,继续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产业集聚区除外)化工、水泥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深入排查整治“小散乱差”污染企业。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作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质监、工商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差”企业(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开展专项取缔行动,继续深入排查,查漏补缺,依法依规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确保所有“小散乱差”污染企业整治到位,杜绝反弹。2017年2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帐;8月底前完成违法“小散乱差”企业取缔工作。“小散乱差”企业整治情况纳入环境保护部信息平台和执法监管平台。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质监局、工商局、公安局、安监局、供电公司等。

    2.实施重点行业特别排放管理要求。

    2017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水泥熟料、烧结砖瓦、平板玻璃、碳素、电解铝、氧化铝、氟化铝、炭黑、钛白粉、硫酸等重点废气排放企业污染深度治理,达到更加严格的地方环境管理要求。2017年10月1日起,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200毫克/立方米以内;烧结砖瓦企业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30、200、200毫克/立方米以内;平板玻璃企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10、50、200毫克/立方米以内;碳素企业煅烧炉和焙烧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20、100、200毫克/立方米以内;电解铝企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以F计)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10、60、2毫克/立方米以内;氧化铝、氟化铝企业熟料窑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20、50毫克/立方米以内;炭黑生产企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10、60、130毫克/立方米以内;钛白粉煅烧窑尾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10、50、100毫克/立方米以内;硫酸生产企业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硫酸雾排放浓度分别控制在10、50、5毫克/立方米以内。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实施工业燃煤锅炉特别排放管理要求。

    全市10吨/时(不含)以上、65吨/时(不含)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9%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200、200毫克/立方米;全市65吨/时(含)以上燃煤锅炉全面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未达到相应标准的燃煤锅炉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深入推进砖瓦、铸造等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

    2017年9月底前,对全市范围内所有砖瓦企业实施环境污染综合整治,达到市定砖瓦行业环境污染整治要求,不能按时达到整治要求的砖瓦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取缔。2017年9月底前,对全市范围内所有铸造企业开展行业准入核查工作,对达不到准入条件的铸造企业一律依法实施关闭取缔,对达到准入条件的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供电公司等。

    5.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

    按照《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2015—2018年)的通知》要求,在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实施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对重点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6.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

    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2017年6月底前,在全市电力、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铝工业、铸造、碳素、有色金属冶炼、陶瓷等企业和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以及有固定排气筒的砖瓦窑、耐材等企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试点,与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7.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

    按照国家大气污染源排放源清单编制要求,根据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源类、污染物区域等不同类别,编制涵盖全行业、多污染物以及包含污染源变化信息的全市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8.加快城区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整治。

    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治理城区工业污染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5〕125号)要求,完成2017年度安排的18家城区工业企业“四个一批”整治任务。其中,治理企业17家、搬迁企业1家。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四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

    9.开展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对马村区万方工业园区、中站区西部产业集聚区、山阳区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博爱县产业集聚区、沁阳市沁北产业集聚区、孟州市产业集聚区、修武县中铝工业区、武陟县产业集聚区及城北工业园区等8个重点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全面实现区域道路无破损,裸露黄土全面实现绿化或硬化,工业企业要达到污染物达标排放、物料堆场落实仓储(建成区范围内)或防风抑尘墙、物料运输车辆进出企业全面冲洗等整治要求,建立完善园区污染管控机制。各重点区域要成立整治指挥部,由各相关县(市)区第一网格长担任指挥长,加大投入,确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2017年2月底前,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应完成各自重点区域环境污染整治方案的编制工作,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2017年9月底前,8个重点区域要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责任单位:马村区、中站区、山阳区、博爱县、沁阳市、孟州市、修武县、武陟县人民政府。

    10.实施北山生态环境治理修复。

    巩固北山整治成效,依法取缔非法采矿和非法矿产品经营加工点,整顿持证矿山企业,恢复北部山区生态环境。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沁阳市、博爱县、修武县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族宗教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局、旅游局、文广新局、工商局、安监局、园林局。

    11.进一步完善污染源环境监管长效机制。

    (1)强化网格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按照《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意见的通知》(焦办〔2016〕28号),结合行政区划、当地治安网格管理、城市管理系统等实际,全面实施环境监察执法网格化管理。2017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将当地网格监管信息在主要媒体进行公开,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公开信息包括各级环境监管网格划分方案,网格长及网格监管责任人姓名、电话,网格年度及日常监管任务,网格内敏感目标和重点污染源等监管对象名单。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全面实施环境执法“双随机”制度。各级涉及环保执法的部门要全面落实随机选取抽查对象和执法队伍的“双随机”制度,重点强化对大气环境质量差、改善缓慢或质量恶化地区的大气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及日常督查工作,重点对全市国控、省控、市控、县控涉气污染源开展随机抽查,对企业排污达标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对偷排、漏排、篡改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严罚重处,保持对污染源的高压监管态势。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工商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加强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监管。对全市燃煤发电机组的污染物超低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生产发电等情况的实时监控,每季度开展监督性监测,对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或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没收环保电价所得,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强化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保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2017年6月底前,完成火电、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10月底前,完成全市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同时,结合污染排放特征和地方排放标准实施要求,在医药、农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率先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排污许可证要载明各排污口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总量、主要生产设备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对未按期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相关企业,要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二)着力实施燃煤污染治理提升工程。

    12.控制和减少煤炭消费总量。

    (1)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按照省制定的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及分解到我市的控制目标,制定各县(市)区分解目标,实施责任目标管理。积极采取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逐步提高。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底,全市原煤入选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3.着力推进洁净型煤替代。

    加快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建设。2017年6月底前,各县(市)至少建成1座满足辖区内城市、农村洁净型煤需求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2017年9月底前,要实现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质监局。

    14.大力实施“煤改气”工程。

    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气化焦作”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焦政办〔2016〕167号)要求,加快天然气配套支线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建设,加密管线分布,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在农村居民大力推广厨炊使用天然气。加快对五城区城中村“煤改气”力度,除计划拆迁村庄外,五城区其余城中村要力争2017年年底前完成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环保部下达的以气代煤工程任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农业局、旅游局、城乡规划局。

    15.大力实施“煤改电”工程。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供电公司等11部门《关于印发<焦作市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焦发改能源〔2016〕440号)要求,加快城乡输配电线路建设,加大电价支持力度和财政补贴力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电能替代工作,在城镇居民小区推广电采暖,在农村居民推广厨饮电气化。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环保部下达的以电代煤工程任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供电公司。

    16.大力推进城市集中供热。

    全面推行居民集中供热,加快热力管网建设,2017年底前,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率提高到65%以上,武陟县、博爱县建成区集中供热率达到40%以上,沁阳市、孟州市、修武县、温县要完成集中供热规划编制。按焦作市城市集中供热特许经营协议要求,完成市建成区范围内其他供热企业的整合工作。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7.推进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改造。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产业集聚区能源结构调整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发改能源〔2015〕1548号)要求,开展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建设,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合理确定热源建设方案,优先发挥大型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能力,支持建设背压式供热机组或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实现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到2017年10月底,全市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8.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

    出台供热计量收费政策,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9.强力推进煤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

    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煤场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达到焦作市深化煤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所列的整治标准要求。其中,煤场数量多、规模大的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规划设置煤炭物流园区,统一入驻标准,现有煤场必须搬迁入园。市城区不得设置煤炭物流园区。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0.进一步完善燃煤管控长效机制。

    (1)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各县(市)区要依据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按照环保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严禁在禁燃区内燃用煤炭及其加工的固体和液体产品、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工业固体废弃可燃物、生活垃圾和原油、重油、渣油、机油、煤焦油、稀料,依法拆除违法违规存在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城乡规划局、工商局、质监局、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继续取缔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依据各地高污染燃料区划定情况,持续排查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位于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经销劣质散煤等4类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和燃煤散烧单位。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3)严格燃煤新建项目环境准入。自2017年1月1日起,严格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环评审批,把好新建用煤项目环境准入关。除集中供热外,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燃煤锅炉等新建用煤项目(国家、省重大产业布局的项目和重大民生项目除外),且审批的新建用煤项目必须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并采用洁净煤燃烧技术。其中,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即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禁审批所有燃煤新建项目。在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新上建设项目必须采用集中供热;无集中供热但管道天然气覆盖的地区,新上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天然气为燃料;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新上建设项目必须采用电、清洁能源。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三)着力实施扬尘污染治理提升工程。

    21.落实扬尘污染“一票停工制”。

    研究制定《焦作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加强建筑、道路、拆迁、水利、国土、堆场等各类工地监管,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豫建设标〔2016〕48号)、《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豫交文〔2016〕436号)等各类扬尘防治要求。对各类施工扬尘源实行“一票停工制”,即未能按要求完全落实防尘、抑尘、降尘措施的工地,一律依法实行停工整治。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2.严格运输扬尘管控。

    严格落实市综治办、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城乡规划局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焦综治办〔2016〕22号),对城市工程运输(渣土)车辆加强整治,对城区实施货运车辆通行限制,对城区的堵点、乱点集中整治。其中,新购入渣土、煤炭及粉状物料运输车必须为自动密闭车辆,2017年3月底前,现有渣土、煤炭及粉状物料运输车辆全部完成自动密闭改装,所有渣土、煤炭及粉状物料运输车辆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公安交管部门联网,实现动态跟踪监管。各县(市)参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地运输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市综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3.提高道路保洁水平。

    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范围,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2017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城市主要道路要全部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高速公路全面实行机械化清扫。2017年3月1日起,对原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保护局、示范区管委会、影视城等4个大气环境监测站点周边1000米范围内所有道路实现机械化吸入式清扫和洒水作业。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4.强化城乡道路扬尘污染治理。

    完成国道、省道等主要道路两侧门店路面硬化,道路两侧违章建筑要全部清理拆除,道路两侧积尘要定期清除;及时对破损道路进行维修;硬化乡村土路进入干线公路的连接路段至少1公里以上,防止将泥土直接带入干线公路。2017年底前,开工建设东海大道等市区环城快速通道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林桐高速焦作段年度建设任务和焦克路沁阳段大修工程。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25.开展建成区裸露黄土综合整治工程。

    2017年3月15日前,对城区范围内、各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庄的黄土裸露区域(荒地、无主土地等)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绿化硬化方案,6月底前完成绿化硬化工作;同时做好绿化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市)参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开展各地裸露黄土综合整治工程。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园林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6.开展“全城清洁”行动。

    每月在主城区组织开展一次“全城清洁”行动。“全城清洁”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二是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三是对辖区内的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四是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进行整治,清理垃圾、杂物,减少黄土裸露。

    牵头单位:市爱卫办。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房管局、城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7.进一步完善扬尘污染环境监管长效机制。

    (1)实施扬尘污染“黑名单”制度。2017年1月底前,制定出台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黑名单”管理办法,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与建筑市场诚信挂钩联动机制,将施工单位扬尘违法违规情况纳入相应的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对扬尘污染防治不力、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要列入行业“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在退出“黑名单”前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提升扬尘污染监控水平。自2017年1月1日起,四城区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全域、六县(市)建成区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开工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同时在工地出入口、施工作业区、料堆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并于市、县住建部门联网,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建立完善道路扬尘管控路长制。2017年2月底前,对城市建成区内道路以及市外国道、省道等设置路长制,在媒体进行公示,强化扬尘污染管控责任。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实施道路保洁“以克论净”。道路扬尘评价实施“以克论净”,城市主干道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0克/平方米,次干道和城乡结合部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5克/平方米。2017年1月底前,城管部门要制定道路扬尘评价“以克论净”实施方案,并从2月1日起,每周向社会公布城市主干道路保洁评价情况。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5)严格控制区域扬尘排放。2017年9月底前,在各县(市)区建成区划定扬尘控制网格,安装监控设备,实施降尘量监测,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实行月考核,纳入区县党政领导干部考核问责范围。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四)着力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提升工程。

    28.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2017年6月底前,对全市有机化工企业实施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改造,对有组织废气进行回收利用或进行催化燃烧、热力焚烧,提高有机废气净化效率;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储罐呼吸和装卸过程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要对逸散挥发性有机物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去除率达到70%以上。

    2017年2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企业全面排查工作;10月底前,完成新排查出的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大力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并实行高效油气回收措施,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采取密闭措施,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加强有组织废气治理,配套安装焚烧等高效治理设施。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9.强化餐饮行业油烟污染治理。

    强化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整治,2017年5月底前,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及企事业单位机关餐厅要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运水烟罩、静电型和等离子型等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餐饮油烟排放未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餐饮门店一律依法实施停业整改。禁止将油烟排入城市地下管道。全面禁止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高效油烟净化设备。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城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0.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统一要求,完成城市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质量标准并轨,按照国家、省要求完成国六标准车用乙醇汽油和车用柴油质量升级工作,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加强源头治理,禁止劣质油品进入焦作市场。加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力度,年度内市、县、乡镇(街道)三级成品油检测实现辖区内加油站、油库全覆盖,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油品的行为。3月底前,全市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6月底前,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完成上级下达的出租车更换为电动车替代任务,督促出租车6月底前及时更换三元催化器。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商务局、焦作海关、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安监局、气象局、交通运输局、中石化销售焦作分公司、中石油焦作销售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1.进一步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环境监管长效机制。

    (1)加快淘汰挥发性有机物落后产能。按照《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函〔2012〕146号)要求,淘汰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依法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淘汰无溶剂回收设施的干洗设备。依法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依法淘汰300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淘汰所有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依法淘汰其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削减和控制无经济可行性的工艺和产品。2017年2月底前,完成上述行业的全面排查,8月底前淘汰到位。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严格建设项目准入。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报批环评文件时应附VOCs现役源减排替代量的来源说明。新建、迁建VOCs排放量大的企业应入工业园区并符合规划要求。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有机废气的收集率应大于90%,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80%,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高于35克/平方米;电子、家具等行业新建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50%,建筑内外墙涂饰应全部使用水性涂料。新建包装印刷项目须使用具有环境标志的油墨。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持续打击黑加油站。持续深入排查,强化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2017年1月底前,坚决依法取缔所有黑加油站。2017年2月,对全市黑加油站取缔情况开展“回头看”,对发现取缔不到位、死灰复燃的,严格追究相关市县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中石化焦作分公司、中石油焦作分公司。

    (4)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研。2017年3月底前,完成溶剂使用、化工、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研,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源清单,初步摸清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为“十三五”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五)着力实施机动车污染治理提升工程。

    32.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

    2017年9月底前全面淘汰剩余黄标车。按照具体到车牌地址、具体到车主信息、具体到乡镇(街道)责任人、具体到奖惩措施“四个具体”要求,查清全市剩余黄标车车源,强化上路查扣,依托执法服务站和缉查布控系统,把黄标车老旧车查扣纳入日常勤务部署,从严查处黄标车、老旧车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源头追缴,聚焦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企业,上门入户,逐台对账,找准下落,采取收缴牌照、破坏要件、追缴拆解等方法,促使车辆淘汰到位;紧盯二手车交易市场,对二手黄标车一律依法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严格办理注销和公告牌证作废业务,对于办理注销业务的黄标车、老旧车,必须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关于公告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制度的要求,符合有关疑似灭失排查、查扣待拆解、破坏要件等不再上路行驶的要求。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3.强化淘汰车辆报废拆解。

    加快提升全市机动车拆解企业自动化作业水平,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拆解企业设备升级改造步伐,提高报废汽车拆解效率,力争做到即收即拆。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08)、《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等要求,加强拆解企业监管,实施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前后桥、车架打孔或切割措施,严防已淘汰的黄标车、老旧车重新流入二手车市场。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省定拆解报废汽车任务。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

    34.加强新售车辆环保管理。

    组织开展对汽车4S店等新机动车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市内销售的新车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新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要求,自2017年元月1日起,对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售车辆一律不予挂牌,对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转入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工商局。

    35.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废气排放治理工作,对非移动源施工机械开展全面清查,禁止施工机械使用劣质柴油,禁止机械超标排放、“带病”运营,逐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国三标准。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机局、质监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36.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污染环境监管长效机制。

    (1)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动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优化城市公交线路和站点设置,加快快速公交等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减少私人机动车使用比例。2017年6月底前完成市区公共自行车系统一期工程建设,倡导绿色出行,引导低碳生活。2017年,力争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分担率达到50%以上。推行公交智能化、信息化管理;建设和完善城市自行车专用道系统,不断提高城区人行道系统畅通度,持续增大行人绿色环保通行比重。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开展在用机动车冒黑烟及超标排放治理。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统一要求,2017年9月底前,完成10台(套)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2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的安装任务,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重点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的要求,将机动车排气检验纳入机动车安全技术年检,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按照要求,将市机动车数据平台接入省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机动车环境监管信息联网报送,系统评估机动车治理效果。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专项检查,严把机动车环保检验关口;加大机动车路检抽检力度,认真筛查尾气超标车辆,全面开展冒黑烟车及超标排放车辆治理,公安部门依法对驾驶排放超标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予以处罚,严厉打击车辆冒黑烟现象,有效遏制尾气超标排放行为。按照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要求,交通、环保部门6月底前建立机动车超标治理程序;加强重型柴油车监管,对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重型柴油车责令限期安装,并达到排放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开展市区工业企业货运车辆清洁能源替代。2017年6月底前,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东厂区在中心城区外围合理区域设置中转仓库,仓库与厂区转运车辆及厂区内部物流车辆全部实现清洁能源(电、天然气等)替代。2017年7月起,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市区工业企业推广。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实施限行禁行。在辖区全境继续开展黄标车和其它高污染车辆(冒黑烟车辆)限行、城市建成区全面禁行工作,辖区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全时段禁止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通行。加大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对于闯禁行的黄标车和高污染车辆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冬季供暖期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级别适时启动机动车尾号限行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六)着力实施禁烧禁燃治理提升工程。

    37.继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7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平均达到90%以上,基础条件好的地方达到95%以上。按照《焦作市秸秆禁烧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要求,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每焚烧一堆扣缴所在县(市)区财政50万元的规定,坚持秸秆焚烧约谈问责制度,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零火点”目标。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38.加强非禁烧期间秸秆和树叶、垃圾等焚烧监管。

    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制定村民环保责任宣传卡,强化宣传力度,在应急管控期间发生垃圾、树叶等焚烧行为的,坚决追究属地监管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39.加强烟花爆竹管控。

    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规定,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区全面禁放烟花爆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焦政办〔2016〕133号),确保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落实实处,取得实效,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不良影响。各县(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参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安监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工商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房产管理中心、城管局、综治办、文明办、供销社以及其它部门和单位。

    (七)着力实施重污染天气管控提升工程。

    40.成立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

    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冬防指挥部”),负责全市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错峰生产、污染管控工作的措施制定、调度通报、督导推进、奖惩问责等工作。市冬防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轮班值守、研判、调度,研判污染天气状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督办各地、各有关单位落实冬防措施。

    责任单位:市冬防指挥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1.强化污染天气应对管控。

    市冬防指挥部按照《焦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焦政办〔2016〕135号)要求,如预测可能发生轻度以上污染天气和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即刻下达管控指令,要求各县(市)区立即组织启动相应级别的管控措施和响应措施,采取必要的应急减排措施,尽最大的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抑制污染升级。

    责任单位:市冬防指挥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2.加强污染天气管控情况督查。

    在冬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依据各地轻度、中度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企业、工地清单,及时组织市、县督导组对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污染管控措施切实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生产线。

    责任单位:市冬防指挥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3.精准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

    按照国家、省关于错峰生产的要求,结合我市空气质量状况和工作实际,水泥熟料、电解铝、氧化铝、铸造、钢铁、碳素、耐材、刚玉、砖瓦、医药、农药、以煤为燃料的玻璃生产企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外,在冬季采暖期(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全部实施错峰生产,减少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承担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9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水泥熟料、铸造、碳素、耐材、刚玉、以煤为燃料的玻璃生产企业等于每年的11月1日起至次年的1月31日全面落实停产措施,禁止保温焖炉;次年2月1日起至3月15日全面落实限产50%的要求,以停产的生产线计。烧结砖瓦企业在冬季采暖期全面落实停产措施,非烧结工艺钢铁、非烧结砖瓦等企业在冬季采暖期全面落实限产50%的要求。电解铝、氧化铝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在冬季采暖期实施错峰生产。涉气医药、农药企业在冬季采暖期全部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级相关部门批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

    (八)强化政策科技支撑。

    44.细化目标分解。

    将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月分解指标,下达到各县(市)区。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分析,指导各地依据PM10、PM2.5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以天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掌握工作主动,确保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5.建成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共享平台。

    加快推进大气监测站点建设。2017年6月底前,全市县以上监测站全部与省环境监测平台联网。2017年9月底前,在全市重点乡镇、重点区域安装大气监测站点,实行PM10、PM2.5全网络覆盖实时监测,为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提供足够的数据支撑和治理依据。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46.提升环境质量预警预报能力。

    2017年6月底前,建成城市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平台,具备空气质量指数预报能力、污染物浓度预报能力、首要污染物预报能力,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和精准治污提供技术支撑。2017年8月底前,根据国家最新要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夯实各级别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工艺,并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2017年10月底前,根据环保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环监测〔2016〕107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豫政办〔2016〕56号)要求,建成1个省级大气区域污染传输小型超级观测监测站,为提高预报预测精确度,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提供科学依据。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气象局。

    47.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精准管控。

    聘请专业咨询服务团队在数据分析研判咨询服务及城市大气污染智能管理平台等方面开展合作,提高我市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精准、精确、精细管控水平,为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8.制定发布《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编制大纲精神,制定发布《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九)进一步完善奖惩长效机制。

    49.进一步落实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

    依据《焦作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及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焦政办〔2016〕60号),全面实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对主要污染物季度浓度平均值超过年度环保责任目标值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实施生态补偿金扣缴措施,以经济手段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7年1月10日起,全市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扣缴、奖励情况通过全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50.进一步实施环境污染有奖举报。

    依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环境污染举报者,给予500元至5万元不等的奖励,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格局。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51.进一步实施处罚措施。

    对各县(市)区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10万元;工业企业堆场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的,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1万元;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发现露天烧烤、使用高污染燃料、销售散煤的,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1万元;建筑、拆迁、市政等施工工地未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1万元;建成区范围内餐饮门店未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或油烟净化器未正常运行的,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1万元;对应停产但未落实停产措施的工业企业,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10万元;非禁烧期内发现一起垃圾、秸秆、树叶焚烧行为的,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5万元;管控范围内发现一起烟花爆竹燃放行为的,发现一起扣缴当地财政5万元。

    责任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局。

    (十)全面完成焦作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

    52.全面完成蓝天工程各项目标任务。

    依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焦政文〔2014〕41号),逐一对照、确定任务,制定措施、加快推进,确保按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政同责。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焦办〔2016〕13号)要求,专题研究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组织制定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在本行动方案重点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深化治理措施,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并将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和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于2017年2月1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及党委(政府)研究情况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落实考核奖惩。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和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签订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目标责任书。2018年1月,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自2017年1月起,对四城区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六县(市)环境空气质量实施月考核,对第一次排名倒数第一的城区政府(管委会)、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予以约谈;连续两次排名倒数第一的给予诫勉谈话;连续三次排名倒数第一的予以停职,停职后专职抓大气污染防治,其他分管工作由常务副职代理;连续四次排名倒数第一的予以免职。凡被免职的,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由党(工)委书记主抓,重新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评比。

    市政府将召开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总结大会,对目标完成良好、工作进步明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及奖励,并在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上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未能按时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工作消极被动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县(市)区实行环保区域限批,对属地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缺失、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干部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加强经济激励。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分配以奖惩双向激励相结合,实施“以奖代补”的绩效模式,综合考虑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结果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努力程度等因素,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激励机制,加快推动各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责任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广泛宣传发动。各级政府(管委会)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防治主要措施,尤其要做好企业错峰生产、燃煤锅炉拆改、黄标车淘汰、污染天气管控、餐饮油烟治理等与公众社会密切相关措施的解读,公示各类污染源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实施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动员全民参与监督,营造全民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浓厚氛围。

    责任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附件:1.焦作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业企业治理项目表

          2.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县(市)区责任分解表

          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市直部门责任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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